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调查函〔2003〕47号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稽查核查制度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国海关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规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海关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改、制作了《规程》相关文书(以下简称“稽查文书”),现制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发的稽查文书有:海关稽查通知书、账簿单证调审单、检查记录、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解除封存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关稽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海关稽查结论、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海关稽查报告共计12种,其中前9种属由海关制作并对外提供的法律文书,后3种属海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对于对外提供的稽查文书,其内容和结构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对于内部使用的稽查文书,各海关可以在《规程》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关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也可以适当增设。
二、稽查文书的电子文本,已经放置在DC9710系统主页上供各海关下载,我局不再印发纸制文书(本通知也不附纸制文书)。各海关可以根据电子文本的样式,自行印制纸制稽查文书,也可以在使用时直接通过电脑打印稽查文书。纸制或打印稽查文书的格式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海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稽查文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关区稽查文书的使用、保存和归档工作。凡通过电脑打印的文书,除了保存电子文本外,还要保存纸制文本。
四、凡是运用稽查手段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一定要按照《规程》的规定,经过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三个阶段并按要求使用稽查文书。
五、对于对外提供并需要加盖“海关印章”的稽查文书,一定要加盖海关行政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对于稽查文书的编号,由各海关负责制定本关区统一的编号规则,并组织和监督关区内各部门统一执行。
六、各海关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从事稽查业务的有关人员学习,尽快熟悉稽查文书的内容、格式及使用要求。
七、此次制发的稽查文书从2003年7月1日开始使用,同时,我局以前印发的稽查文书停止使用。
我局将不定期对各海关稽查文书的使用、保存和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各海关在使用稽查文书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总署调查局联系。
附件 纸制或打印稽查文书格式标准
一、用纸规格大小和使用字体
所有稽查文书用纸均为A4(宽21厘米、高29.7厘米)规格。所有稽查文书均使用“宋体”字。
二、各种纸制或打印的稽查文书具体格式标准
1.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字号:表标题1号字(加粗),其他小3号。表格大小:宽17厘米,高23.5厘米。
2.海关稽查通知书。字号:关别3号(加粗),标题小初(加粗),正副本3号(加粗),其他4号。框线(内侧)大小:宽17厘米,高25厘米。
3.账簿单证调审单。字号:关别3号(加粗),标题小初(加粗),正副本3号(加粗),其他3号。页边距:上、下均为2.54厘米,左、右均为3.17厘米。
4.检查记录。字号:关别3号(加粗),标题小初(加粗),正副本3号(加粗),其他3号。表格大小:宽15厘米,高19厘米。
5.询问笔录。字号:关别3号(加粗),标题小初(加粗),其他3号。笔录头表格大小:宽17厘米。,高20.5厘米。笔录纸表格大小:宽17厘米,高22.5厘米。
6.封存(解除封存)清单。字号:标题1号(加粗),正副本3号(加粗),其他4号。表格大小:宽17厘米,高21.5厘米。
7.协助查询通知书。字号:关别3号(加粗),标题小初(加粗),其他4号。框线(内侧)大小:宽17厘米,高25厘米。
8.海关稽查报告。字号:标题1号(加粗),其他4号。
9.其他。封存通知书、解除封存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关稽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海关稽查结论的格式标准均与稽查通知书相同。
有正副本的,正本和副本必须同时印制或打印。
被稽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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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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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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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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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稽查人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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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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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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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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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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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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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稽查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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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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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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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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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缘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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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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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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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对被稽查人 |
时 间 |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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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的重点: 稽查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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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径行稽查需要经海关关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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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关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实施海关稽查。请收到本通知书后按下列范围准备相应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海关稽查期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应到场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稽查范围:
请接到本通知后天内回复海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此件交被稽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关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实施海关稽查。请收到本通知书后按下列范围准备相应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海关稽查期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应到场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稽查范围:
请接到本通知后天内回复海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此件海关留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账簿、单证等资料异地查阅、复制。
帐簿、单证名称 |
数量 |
归还签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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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稽查人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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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交被稽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账簿、单证等资料异地查阅、复制。
帐簿、单证名称 |
数量 |
归还签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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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稽查人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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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海关留存
被稽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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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
序 号 |
货物名称 |
规 格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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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 被稽查人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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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交被稽查人
被稽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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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
序 号 |
货物名称 |
规 格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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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 被稽查人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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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海关留存
被询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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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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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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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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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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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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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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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时间 |
年 月 日 时分 |
至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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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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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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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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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 被询问人:
记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货物实施封存,封存地点 。
海关实施封存期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存标志、擅自处理封存货物,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海关封存清单
此件交被稽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货物实施封存,封存地点 。
海关实施封存期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存标志、擅自处理封存货物,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海关封存清单
此件海关留存
名 称 |
封存地点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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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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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交被稽查人
名 称 |
封存地点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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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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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海关留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海关封存通知书〔关稽查封( )号〕所封存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货物(全部/部分)解除封存。
特此通知。
附:海关解除封存清单
此件交被稽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海关封存通知书〔关稽查封( )号〕所封存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货物(全部/部分)解除封存。
特此通知。
附 海关解除封存清单
此件海关留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兹有我关、等同志前往你单位查询 的汇款、存款账户(账号: )的下列事项:
请予协助。
此件交协查单位
海关:
你关 关稽协( ) 号协助查询通知书收悉。现将有关情况提供如下:
此件由协查单位填写后退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对以下事项予以改正:
上述事项逾期不按海关要求改正的,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此联交被稽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对以下事项予以改正:
上述事项逾期不按海关要求改正的,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此通知书正本我单位已收到。
此联海关留存
根据关稽征( ) 号稽查通知书,我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
稽查组组长签名: 稽查组成员签名: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 被稽查人印章: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自海关送达本海关稽查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意见。
此件交被稽查人
根据关稽征( ) 号稽查通知书,我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
稽查组组长签名: 稽查组成员签名: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 被稽查人印章: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自海关送达本海关稽查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意见。
此件海关留存
被稽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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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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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时间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稽查通知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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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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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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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
实施稽查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查范围、内容和过程等):
稽查认定的事实:
被稽查人对稽查组认定事实的意见:
稽查处理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随附 份证据材料
稽查组成员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 关稽通( )号稽查通知书,我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此联交被稽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 关稽通( )号稽查通知书,我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如下:
此海关稽查结论正本我单位已收到: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 被稽查人印章:
此联海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