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有关边贸问题的答复
〔1989〕署监一字第1010号
哈尔滨、满洲里海关:
1989年9月署领导在你口岸考察工作,你们提出了有关中苏边境易货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海关监管方面的问题,经商经贸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经济技术合作项下出运给我派住苏联劳务人员生活用品中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大米、大豆、花生等)海关可凭公司出具的证明在自用数量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验放,免领出口许可证。
二、我边境贸易公司对苏易货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只能在对苏边境省、区的口岸办理进出口手续,不宜同意在其他地区海运口岸办理进出口手续。
特此函复。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