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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废止、调整若干政策性减免税法规的紧急通知 〔署税〔1993〕1561号〕
    发布时间:1993-12-30 15:43:09  来源:  浏览:4123次

    海关总署  废止、调整若干政策性减免税法规的紧急通知

    署税〔19931561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8号文件,于1993年底废止政策性减免税文件27个(见附件1),修改调整政策性减免税文件9个(见附件2),经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411起,应予废止的27个减免税规定停止执行,海关不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应予调整的9个减免税规定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凡在19931231前已对外签约,并由有关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如货物在1994331(含当日)到港、并申报进口的,仍按已批准的减免税标准办理。逾期则一律照章征税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各关应加强审核,防止骗取减免税优惠情事的发生,如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用于消化吸收的进口样机减免税办法》〔经进(1987)646号〕废止后,现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样机的减免税规定也即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经济特区加油站进口燃料油的监管和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90)暑监一字第561号〕废止后,特区加油站经批准进口燃料油如列入特区半税市场物资额度之内的,可按特区优惠政策减半征税。

        五、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进口技改设备及农业出口创汇项目的加工设备,自199411起改按内地进口技改设备减半征税的政策执行至1995年底。对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利用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以及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建设的技改及出口创汇农业加工设备也按此规定相应调整。沿江、沿边及内陆省会城市进口技改及出口创汇农业加工设备继续执行现行免税优惠政策至1995年底。

        六、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收的减免税文件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改革的要求正请示国务院中,在国务院批示下达前,本文附件12所列法规中涉及进口代征税减免问题的,一律与进口关税同步予以废止或调整。

        七、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凡援引自上述废止、调整政策的法规文件的,或与之有关的其他文件规定,一律按本文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  1993年底废止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附件2  1993年底调整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附件3  国发〔199388号文

                                                    海关总署

                                                19931230

    附件1

    1993年底废止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发文单位 制订依据

    01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 经进[1987646 关于印发《用于消化吸收的进口样机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02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367 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的《情况汇报》

    03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921 关于国外承包工程退役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国内仍准予免税的复函 国务院批转中建总公司《关于国外承包退役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材料免税进关的请示》

    04 海关总署 83)署税字第86 关于中情所进口消费品样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委批准(会商国家科委、财政部、经贸部)

    05 海关总署 署税(199160 关于进口货样申请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06 海关总署 1984)署税字第269 关于下达实施《海关对二线建成以前的经济特区进出口货物和个人自用物品征免税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中发(198413号、商财政部、特区办公室 该文件中在特区内的住宅并居住的港澳同胞台胞,华侨和外国人员可凭特区主管部门签发的购房证明和居住证明,予以免税进口摩托车、小汽车各一辆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家用电器和家具的规定。随同文件一并废止。

    07 海关总署 1990)署监一字第651 关于对经济特区加油站进口燃烧油的监管和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08 国家经委等 经贸[1987294 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委等十一部委、署文件

    09 进口机电审查办。海关总署 国机审(19901 关于印发《关于维修用国家限制进口的家用电器关键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海关总署 署税[1991649 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122号文

    11 海关总署 1990)署税字第352 关于进口寄售烟特准减征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批准物价局、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寄售卷烟价格的请示》

    12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业务 (1980)署税字第621 关于用留成侨汇进口供应侨户商品关税征免的规定 国发[1979182

    13 海关总署 1985)署税字第621 关于用留成侨汇进口供应侨户商品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同上

    14 商业部等 (1987)商友联字第9 关于改善国家侨汇物资供应几项规定的通知 同上

    15 国务院 国函[19934 国务院关于给予广东省南溴岛优惠政策的批复  加工机具及机械设备等按沿海开放地区技改政策调整为减半征税;其余物资免税政策取消

    16 海关总署 1987)署货字1091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听取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来一补”业务发展汇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阅[198798 取消货运车辆及特种车辆的免税优惠。

    17 海关总署 署税[1992232 关于南京汽车制造厂19921993年度利用自筹外汇进口依维柯汽车关键件特准减税的通知 国务院领导批示 原给予的额度准予1994年度用完。

    18 海关总署 署税[1993410 关于1993年进口新闻出版纸特准予以减免税的函 国务院领导批示

    19 海关关署、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 署税[19901209 关于1991年至1993年广东省15个市、县使用出口海产品留成外汇进口渔需物资税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商农业部

    20 海关总署 署税[199267 关于北海市、防城、合浦、饮州县以出口海产品所得留成外汇进口渔需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19901209号通知

    21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教育委员会 署税[1991391 关于下达《关于卫星电视教育所需进口录像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海关总署 1992-46传真电报 关于机电部定点企业进口录像机散件准予减税的通知 朱副总理批示

    23 海关总署 署税[1990696 关于进口重型矿用自卸车配套用巨型轮胎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重装办[1990]第13号函商国家税务局

    24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159 关于进口飞机专用器材和零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 商财政部

    25 海关总署 (1983)署税字第4 关于拆解进口废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商财政部

    26 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 (1984)署税字第164 关于进口对外宣传用的设备和材料予以免税的通知 中发[198315号文

    27 海关总署 1987)署税字第267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78号文

    附件2

    1993年底调整的政策性减免税文件清表

     

    发文单位 制订依据

    01 海关总署 署监一[1993623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发[198413 国函[199293

    02 海关总署 署税[1991400 关于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延长执行的通知 中发[19853 国函[199114

    03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 1986)署税字第1285 关于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04 海关总署 1988)署税字第945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05 海关总署、财政部 1988)署税字第155 关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农村信贷款项目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06 海关总署 1988)署税字第688 关于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家务批准,国家计委计贷(198822号文件

    07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 (1989)署税字第356 关于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农业项目进口饲料、农药等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08 海关总署 署监一[19911684 关于北京市适用沿海经济开发地区关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157

    09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财政部 经进[1986394 关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附件3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清理

    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清理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海关总署

                                                 19931222

    关于清理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的意见

    国务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定精神,李岚清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清理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问题。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加快技术进步,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清理是十分必要的。清理的目的是减少减免税政策、规定,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按照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全国实施统一的税率,更好地发挥关税的宏观调节作用。

        清理减免税政策、规定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清理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原则

        ()对不违反国际惯例而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执行。

        ()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平等竞争或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应尽快调整或废止。

        ()对有时间限制或数额限制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一般到期或额满为止,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数额。

        ()具体可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并与降低关税水平相配合,逐步缩小减免税的范围,在税率调整到合理水平时,即取消相应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以免引起太大的震动。

        ()考虑到目前进口关税税率调整尚未到位,以及将要实施外汇汇率并轨等因素,对部分税率高而又必须给予扶持的部门和行业的产品(限于原材料和基础元器件),通过统一规定“暂定税率”解决,个别带有政府采购性质的可采取财政补贴解决。

        二、关于需要废止和修改调整的文件

        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共涉及157个文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建议对其中98个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的文件尽快分步取消,其中1993年底需废止或修改调整的文件共计36个。1993年底废止文件(详见附件1)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文件5个。如进口样机或货样免税的规定,与德国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进口设备减税的规定,国内企业在国外施工后运回的外购设备免税的规定等。

        ()不利于平等竞争或明显不合理的文件11个。如港澳台胞在特区内购房可免税进口家电、家具、小汽车、摩托车的规定,对指定公司进口寄售洋烟、洋酒予以减税规定,进口维修用家电关键件的减税规定,对广东、福建省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货运及特种车辆的免税规定,对广东南澳岛进口有关物资的减免税规定以及特区进口供零售用燃料油的免税规定等。

        ()1993年底到期的文件4个。如新闻出版署进口新闻用纸减免税的规定,南京汽车厂进口依维柯汽车关键件的减税规定,广东及广西若干市县进口渔需物资的免税规定等。

        ()通过调整税率或采用“暂定税率”解决问题的文件5个。如飞机和航材及专用零部件的减税规定,定点企业进口录像机散件减税的规定,进口巨型轮胎减税的规定及进口拆解用废船的免税规定等。     ()进口对外宣传用设备和材料的免税政策规定,考虑到已实行10年,且没有明确范围,金额也不大,建议取消;有关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进口的科研用品免税规定因与其他保留执行的文件交叉,也建议予以废止。

        除上述停止执行的27个文件以外,还有一些政策需作修改或调整(详见附件2),主要涉及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进口技改设备及农业出口创汇项目加工设备的免税政策,国务院规定1993年底停止执行,考虑到内陆省会城市及沿江、沿边开放城市进口上述设备的免税政策1995年底到期,且目前外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设备基本上都是免税的,为平衡政策,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建议从1994年起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进口技改设备及农业出口创汇项目的加工设备,改按内地进口技改设备减半征收关税的政策执行。对转贷世界银行贷款,以及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的技改项目,其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政策也按此精神调整。鉴于北京市享受沿海开放地区优惠政策的时间较晚(19919月开始),对该市进口技改设备及农业出口创汇项目的加工设备的免税政策,比照内陆省会城市执行到1995年底。对使用国家技改专项及重点建设专项结存外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的免税政策,执行到额度用完为止。

        第二,关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减半征税的规定,应于1990年底(“七五”期间)到期,但这些部门是发展国民经济的“瓶颈”部门,在税率较高而且结构不尽合理的情况下,若取消关税优惠政策将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按上述规定执行至今,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出新的政策,在新文件出台前,暂按原有规定办理。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收问题,均按国务院有关财税改革的规定办理,请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应行文。

        考虑到大多数减免税政策、规定是根据中央或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或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我们建议上述第一批需要废止的减免税文件,在19931231废止。需要修改调整的减免税件,由各有关部门或牵头部门按以上提出的清理意见,尽快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修改调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99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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