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贯彻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署税〔1994〕3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免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2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向海关申请或要求海关转报的临时减免税事项,一律不得受理和转报,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现行的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要加强领导,坚持三级审批制度,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期限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解释。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海关应自接受报关之日起3天内出具税款缴纳证。如遇归类、审价等特殊问题需外调、索取资料的,应自接受报关之日起14天(含节假日)内出具税款缴纳证。
四、各地海关对申请缓税,必须严格审批。对确有困难申请缓税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资金审查,在企业开户银行出具资金担保或交纳应纳税款1/3的情况下,才可受理并在权限范围内酌情审批。考虑到银行贷款利率已调高为10‰,所以自
总署〔1987〕署税字第1015号《关于加强对缓税工作管理的通知》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1989〕署税字第663号《关于修改缓缴税款项目收取利息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予以废止。
各海关应清理积案,催缴欠税。对欠税大户的催欠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必使税款及时入库。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24号) 海关总署
附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减免税漏洞,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据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已停止审批临时性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并对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但是,今年以来,仍有不少地方和单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要求。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中央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
二、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有困难主要应依靠本地区、本部门的力量克服。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原则上应采用生产自救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继续对现行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逐项列出具体清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对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免税政策规定,经修订、调整,予以保留并对外公布;对少数因产业政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目前保留的减免税政策,按执行期限或使用额度,到期或额度用完,即予废止,一律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额度;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减免税政策规定,要在1995年底以前分批予以清理废止。
四、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必须实行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政策。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宏观经济调控、扩大对外经济交住的需要,国家将适时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率。各地区、各部门对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有调整建议,可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并报国务院决定。
五、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支持税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政策性减免税范围的,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