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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查处非法进口光盘生产线的紧急通知  [署监〔1997〕3号]
    发布时间:1997-01-02 16:57:20  来源:  浏览:2660次

    海关总署  查处非法进口光盘生产线的紧急通知

    署监〔1997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冬“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的统一部署,中央机关和各地政府近期加大了查处非法地下光盘生产线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广东省在短期内连续破获了多条地下光盘生产线,有力地打击了非法光盘生产活动。李岚清副总理对此批示:“这件事抓得很好,既打非、打黄、除害,又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举两得。共有二十多个地下生产窝点,希望继续打击、深挖。海关今后要严密监控这类设备的进口。”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配合各地政府部门深挖非法地下生产线的工作,总署领导日前专门就海关加强对非法进口光盘生产线的查处工作和对用于光盘生产的注塑机和聚碳酸酯的进口监管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打击非法光盘生产是今冬“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的重点,各关应予以高度重视,作为海关贯彻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树立海关严格依法行政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注意加强与地方党政及扫黄办、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和《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第400号)规定,自1996612日起,任何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均需由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各关在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对无证进口的光盘生产设备一律予以没收,不得擅自予以退运或凭保函或保证金放行。各关没收的光盘生产线应由国家定向拍卖,未经批准,各关不得擅自处理。

    对申报进口的注塑机(或模塑机),各关要一律开箱查验。对怀疑为光盘生产线的,要联系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协助进行认定。各关要主动联系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对海关人员进行鉴别光盘生产设备的业务培训。[1]

        三、各关对19944月以来本关区验放进口(特别是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注塑机(或模塑机)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清查的重点是海关验放进口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清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1996612日中宣发〔19967号文件下发前后的不同情况。对1996612日以后申报进口的注塑机(或模塑机)要逐条进行下厂核查。凡发现进口时未如实申报为光盘生产设备,但实际用于非法光盘生产的,要立即将设备封存并向总署报告。有关清查情况于131日前报总署监管司。

        四、各关要加强对本关区内国家已批准设立的从事光盘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对生产光盘的原料(聚碳酸酯),在合同备案时,严格审定科学合理的耗料定额,要加强中期核查和后续核销工作。对擅自内销或多报少出等情事,要按海关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反馈。

        五、各关要加强对进口母盘的监管工作。凡进口人不能向海关提供新闻出版部门出具的证明的,各关要一律将其进口的母盘扣留。对进口的母盘要会同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六、对非法进口光盘生产线,光盘母盘及有盗版、淫秽和反动内容光盘的单位和个人,各关要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七、各关要积极宣传海关在“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取得的成绩及配合当地政府查处非法光盘生产线采取的措施,树立海关严格依法行政的形象。对海关查获非法光盘生产设备及非法进口盗版、淫秽内容光盘的案件,要及时摄录像素材,与总署新闻办取得联系,统一对外曝光。

        八、广东分署要加强对广东省内海关查处非法光盘生产线工作的指导和与省内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要通过粤港会晤渠道加强同香港海关的联系,加强情报交流。当前,争取香港海关协助提供港澳地区有关光盘生产线进出口动向方面的情况。有关情报和重要线索应及时通报总署调查局和监管司。

                                                   海关总署

                                                199712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取消对光盘生产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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