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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对个人邮寄进出口集邮邮票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1981-03-22 14:18:03  来源:  浏览:13910次

    海关总署  对个人邮寄进出口集邮邮票的管理规定

    1981〕署行字第305

        随着我国集邮业务的开展,个人邮寄进出口的集邮邮票日益增多,为了适当照顾集邮爱好者的正常交往,便利口岸海关的验放工作,经征求邮电部同意,现对个人邮寄进出口集邮邮票的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邮票,不准进出口,一经查获,由海关没收:

        1.印有法西斯头子的像(如希特勒、墨索里尼等)和法西斯纳粹党徽的邮票;

        2.印有蒋介石头像、蒋介石“就职纪念”、“六十寿辰纪念”和以“中华民国”国旗、国民党党旗为主体的邮票;

        3.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发行的所谓“中华民国”邮票;

        4.伪满洲国、伪蒙疆的邮票。

        二、清代的和解放区的邮票,因有些具有历史和文物价值,除有中国邮票总公局开具的证明或正式发票,可以放行外,一般不准出口,发现后应予退回。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邮票:

        1.有林彪头像和题词的邮票,不准进出口,应予没收;

        2.对国外售价特高的某些邮票(如普五,六枚,天安门图,面值为10000200003000050000100000200000元;梅兰芳舞台艺术小型张,面值3)(见影印样本),除有中国邮票总公司开具的出口证明或正式发票,可以放行外,不准出口,应予退回。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邮票,海关均可放行。

        四、邮票的限量和征税问题,仍按外贸部(1979)贸关行字第412号和第2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贴在邮件上的邮票,统一由邮局处理,海关不予置理。

        六、集邮邮票可以用信件寄,但应在信封上注明,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按章征税放行(寄出的免税)。此项规定,各海关要多作宣传,也请邮电部转告各地邮局向收寄件人说明,有关部门如发现夹带有集邮邮票而未在信封上注明的信件,应移交海关处理。海关对初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教育放行,进口的应该补征税款;对屡次不申报和有走私、套汇等违法活动的,应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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