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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4-06-25 14:45:35  来源:  浏览:8100次

    海关总署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4〕署行字第540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19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见附件),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径予放行。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19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关于对灵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海关总署

                           1984625

    附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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