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4〕署行字第540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19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见附件),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径予放行。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19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海关总署
1984年6月25日
附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