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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906号〕
    发布时间:1985-03-22 15:34:44  来源:  浏览:5062次

    海关总署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906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外交部、财政部、公安部〔1985〕部国字第961号文有关规定摘录如下,请遵照办理。

        一、常驻首席代表由外交部礼宾司发给外交官证。副代表以及级别相当于联合国P薪金级以上者,须先由常驻首席代表就上述人员的职务或身份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外交官证。其余人员发给公务人员证。他们签证一般应与其所享受的待遇相一致。在待遇未确定前,可先按其护照类别发给相应签证。

        上述证件中均注明属联合国专门机构官员。

        代表处中持普通护照的人员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签证、证件。

        代表处的中国工作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在关税豁免方面,对代表处公用物品、享受上述外交官或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员的自用物品,分别按有关驻华使馆、外交官、公务人员的现行规定办理。

        三、在通讯方面,代表处享受与驻华使馆相同的使用外交邮袋和政务电报的权利。

        四、代表处临时来华人员的登记签证、代表处人员赴开放城市旅游、枪支管理、购买优价汽油、税费豁免以及其他待遇事项,均按照对待驻华使馆、外交官、公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办理。

        对常驻首席代表、副代表和其他人员,海关均按我外交部给予的签证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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