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进出境的重要外宾和知名人士免验问题的通知
〔1987〕署行字第13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来华访问、旅游和进行经济贸易、科技交流的重要外宾和知名人士日趋增多。现行的《外籍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现经我署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统战部等部门同意,决定对部级以上单位邀请来华的一些重要外宾和知名人士,在进出境时,给予免验礼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中的知名人士或重要统战对象及他们的随员、家属,海关可凭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 (包括部委一级的公司、企业、银行)、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办 (或侨办国外司)、港澳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外事局)、全国性人民团体,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统战、对台、侨务部门出的证明,予以免验。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香港委员,海关可凭本人所持的委员证(样证见附件)予以免验。
三、对居住在内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海关可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或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予以免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证 (样证复印件)(略)
海关总署
198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