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1988〕署货字第725号 |
【发布日期】1988年7月8日 | 【实施日期】1988年7月8日 |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被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1988〕署货字第72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家(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海关总署
1988年7月8日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