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转告严格执行国家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署货字第79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就利用外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法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转达如下:
一、当前各地工作主要是贯彻落实好国家已制定的现有的一系列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擅自开新的口子,要把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重点,放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上,而不是放在减税让利上。凡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的计征与减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法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自行规定减免办法。如个别项目需予以特殊优惠的,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越权制定的办法一律无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的精神,各地一般不要新开辟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建立或扩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开放区、对外出口加工区,不得自行决定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政策,国务院批准举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不得延伸到区外实行。
请各地海关严格按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办理。对各地自行越权制定规定的,不得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
198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