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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  对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990〕署监二字第14号 ]
    发布时间:1990-03-23 09:14:27  来源:  浏览:265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  对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990〕署监二字第14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持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过境耕作证”,指定从罗湖、文锦渡口岸进出的人员,必须经海关指定的口岸通道进出,接受海关检查。

        三、过境耕作人员进出境,除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个人劳动时所需的用品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进出境。对在外作业期间剩余的少量食品(如面包、汽水、小包食品等)重量在2千克内(单一品种不得超过1千克)的可以放行。

        四、对过境耕作人员在港作业期间香港亲友赠送的物品,每月放行1次,每次可以带进物品限量为:一般食品10千克、衣服12件、其他一般日用品和药品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单一品种限12件)。由口岸海关进行立卡建档管理。

        五、超过上述限量的物品予以退运,违反海关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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