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贯彻《关于处理港澳人士来内地请愿等政治活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0〕署监二字第8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港澳办公室《关于处理港澳人士来内地请愿等政治活动问题意见》。《意见》对近年来港澳一些团体和人士来内地进行请愿等政治活动做了分析,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以“一国两制” 为总的方针,在处理这一敏感的政治问题上,既要从捍卫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内地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不允许有人利用港澳作为对我颠覆、渗透的基地,用资本主义的一套影响内地,又要贯彻我关于保持港澳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的政策,保障港澳在稳定和繁荣中顺利回归祖国。在处理时要根据不同的请愿内容区别对待,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不违反我宪法和法律的,一般应采取积极疏导的方针。意见特别要求海关要把好入出境关。现将《意见》有关内容转发你关,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请愿者入关携带的物品,海关应按我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拟向我有关部门递交的有请愿人签名原件的请愿材料,可在其保证入境后不散发的情况下,允许入关;对用于在内地进行煽动的反动印刷品,可予以没收或退回。
二、加强对境外捐赠、捐物的管理,不允许利用捐赠方式支持内地的非法组织和个人从事违法活动。对捐赠物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规定,凭合法批准文件放行,否则一律不准进口。对捐赠的外币,应严格执行入境申报制度。对携带巨款入境的,海关放行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公安、安全部门通报情况,以便掌握其款项用途和动向。
三、认真执行中宣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中宣发文〔1989〕13号),加强对港澳记者来内地进行采访的管理。
海关总署
199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