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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境宗教印刷品处理的几点意见 〔〔1990〕署监二字第474号〕
    发布时间:1990-06-16 09:44:36  来源:  浏览:7550次

    海关总署  对进境宗教印刷品处理的几点意见

    1990〕署监二字第474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境外宗教势力不断通过雇人携带和邮寄方式向我散发各种宗教印刷品,一些外籍旅客入境携带大量宗教印刷品的情况也比较突出。为抵制海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对我国宗教事务的干涉,现对个人携带、邮寄宗教印刷品进出境验放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关要密切注视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动向,加强对宗教印刷品的查验工作。

        二、个人携带和邮寄宗教印刷品进境应按现行规定验放,即属本人自用、数量合理的可予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三、进境宗教印刷品有下列内容或携带人、寄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没收:

        1.有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等反动内容的。

        2.境外宗教团体、机构寄进或以个人名义带进散发性的宗教印刷品。

        3.旅客携带超出自用范围的印刷品被海关退运后又重新带入的。

        4.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海关检查的。

        上述意见,请遵照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必要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海关总署

                               19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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