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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通知 〔 署监二〔1991〕939号〕
    发布时间:1991-07-20 10:28:09  来源:  浏览:3055次

    海关总署  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1939

     

    广东分署,北京、广州、福州、上海、哈尔滨、武汉、南京、青岛、郑州、天津、九龙、拱北、重庆、长春、成都、西安、沈阳、南昌海关:

        由于1989年调整出国人员携带国家限制进口重点管理物品的规定,我出国劳务人员免税指标相对减少,手头上富余一部分外汇,为吸引他们把外汇花在国内,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拟提供一些名优国产品销售。国务院办公厅已批准对这些产品所含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以适当降低售价,增强产品的吸引力。现就有关监管和验放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拟经营的免税国产品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像机、空调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8种。凡出国劳务人员(含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援外(经援、军援、医疗队)人员在外时间每满半年(180天),可免税在前六种内选购两种,并不受品种重复限制,后两种可在自用合理数量内购买。

        二、对为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海关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批件、有关进口合同、购销协议,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保税工厂规定进行监管、核销。经加工的成品,属海关监管货物,由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规定监管存入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的保税仓库。有关企业凭转关运输货物的回执和指运地海关出具的入库证明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存入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保税仓库的成品,海关按照进口免税外汇商品的有关规定监管。

        三、免税国产品的验放手续,海关比照对进口免税外汇商品的办法办理,批注时应在申报单或“登记证”上写明“国产”字样,以示区别,并在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印制的免税国产品专用“货券”上加盖印章放行。向我劳务、援外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是项新的工作,海关监管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199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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