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印发《进出境船舶长、船员注意事项》的通知
署监一〔1991〕1775号
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福州、厦门、青岛、武汉、黄埔、九龙、拱北、汕头、海口、南宁、江门、重庆、南昌、合肥、湛江、石家庄、长沙海关:
现将《进出境船舶长、船员注意事项》中、英文核稿发给你关,请你关根据本关区实际需要数量,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向有关单位宣传印发。
附件 进出境船舶长、船员注意事项中英文稿(英文稿略)
1991年10月10日
附件
进出境船舶长、船员注意事项
一、进出境船舶长和船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二、船舶应从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三、船长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停留的地点和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通过港务部门通知海关。
四、船舶进境时,船长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如下单证:
1.“舶进口报告书”一份;2.“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3.“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4.“船员清单”一份;5.“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6.“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7.“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船舶免交);8.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船舶出境时,船长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如下单证:
1.“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2.“出境旅客名单”一份(进境后无更动的免交,无出境旅客的免交);3.“船员清单”一份(无更动的免交)4.“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船舶免交);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船舶所载进出口货物、物品(包括船舶捎带物品)船长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装卸。
七、船舶起卸、添装、调拨、放弃船用燃料、物料等物品,船长应向海关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进行。
八、船舶公用和船员自用烟、酒,应向海关如实申报。除按规定每航次停靠期间,个人及公用的烟酒限额外,其余烟酒由海关加封,海关加封的物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启封。
九、船员携带物品上下船,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船员不准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禁止进出境物品进出境。
十、船员离船公休、上船接班,应当事先办妥海关手续。
十一、船舶舶长、船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的情事,海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已废止,相关内容参见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