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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及其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1〕1871号〕
    发布时间:1991-12-27 11:11:17  来源:  浏览:6309次

    海关总署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及其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1〕187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了代表处。关于该代表处及其代表在华待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现转发你关,今后对该代表处及其代表进出境物品,请你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办理,我署署监二〔1991〕1266号《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代表处及其代表进境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只发北京海关)即予废止。

        附件  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19911227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1322

    国务院各部委,海关总署,总参谋部作战部,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武警总部司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137号《关于拟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请示》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199110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正式签署了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据此,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于1991102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根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并参照外交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和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在华代表处的做法,现将有关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和副代表向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办理外交官证。持有联合国颁发的通行证,相当于联合国P2薪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须先由驻华代表就上述人员的职务或身份照会外交部礼宾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外交官证;其他工作人员发给公务人员证。签证一般应与其来华的身份相一致。

        代表处中持普通护照的人员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签证、证件。

        二、在关税豁免方面,对代表处公用物品,享受上述外交或公务人员待遇人员的自用物品,分别按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外交、公务人员的现行规定办理。

        代表处的中国籍工作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

        三、在通讯方面,代表处享有与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相同的使用外交邮袋和政务电报的权利。

        四、代表处公用汽车和上述享受外交或公务人员待遇人员的自用汽车,可使用“使”字牌照。      

        五、代表处可在其办公地点悬挂代表本组织的徽章和旗帜,驻华代表或代理代表外出时,其车辆可挂代表本组织的旗帜。

        六、在代表处办公地点,原则上中方应设警卫门岗。

        视代表处办公地点的具体情况,由公安部负责安排其安全保卫工作。

        七、代表处临时来华人员的登记签证、代表处人员赴开放城市旅游、枪支管理、购买优价汽油、税费豁免以及其他待遇事项,均按照对待联合国系统代表组织及其人员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办理。

        八、代表处外交、公务人员如需到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公务旅行,而该地区系我国非开放地区时,需经我行商当地外办和大军区同意后,由外交部礼宾司发给旅行证。

        持普通护照入员到非开放地区进行公务旅行,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许可。

        上述规定,拟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此外,有关该代表处业务问题和代表处人员的接待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协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代表处业务中涉及外交政策方面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外交部处理;有关拜会外交部官员、参加外交团的集体活动等事宜,由外交部有关司负责处理;有关该代表处人员住房和工勤人员服务等事宜,由外交人员服务局处理;聘请我专职业务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提供并管理;关于代表处安全警卫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商武警总部司令部、北京市公安局和外交部礼宾司办理。

        上述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

        本规定系内部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长驻机构的协定(略)

                                 中国人民银行

                                外交部

                                公安部

                              199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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