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3〕224号
北京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于1992年9月23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为此,财政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1992〕财世字第194号《关于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该文件转发你关。请你关据此比照联合国驻华机构办理该代表处备案及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手续。
附件 〔1992〕财世字第194号文件
海关总署
1993年2月6日
附件
财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财世字第194号
国务院办公厅、经贸办、计委、科委、中国民航局,安全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武警总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外交人员服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于1992年9月23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据此,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已于1992年10月21日在北京正式设立。根据我已参加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豁免公约》和世界银行在京设立代表处的先例,并参照《关于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该代表处待遇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常驻首席代表由外交部礼宾司发给外交官证。副代表以及级别相当于联合国P-2薪金级以上者,需先由常驻首席代表就上述人员的职务或身份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外交官证。其余人员发给公务人员证。他们的签证一般应与其所享受的待遇相一致。
上述证件中均注明属联合国专门机构官员。
代表处中持普通护照的人员应按规定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有关签证、证件。
代表处的中国工作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在关税豁免方面,对代表处公用物品、享受上述外交官或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员的自用物品,分别按有关驻华使馆、外交官、公务人员的现行规定办理。
三、在通讯方面,代表处享有与驻华使馆相同的使用外交邮袋和政务电报的权利。
四、代表处公用汽车和上述享受外交或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员的自用汽车,可使用使馆牌照。
五、代表处可在其办公地点悬挂代表本组织的徽章和旗帜,常驻代表或代理代表外出时,其车辆可挂代表本组织的旗帜。
六、代表处临时来华人员的签证和居留手续,代表处人员赴开放城市旅游、枪支管理、购买优价汽油、税费豁免以及其他待遇事项,均按照对待驻华使馆、外交官、公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办理。
七、代表处享受上述外交官或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员如需到国际金融公司项目所在地,该地系我非开放地区公务旅游时,需经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商当地外办和军区同意后,由外交部礼宾司发给旅行证,持普通护照人员向北京市公安局申办旅行证。
上述规定,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此外,有关该代表处业务问题和代表处人员的接待工作,由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商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代表处业务中涉及外交政策方面的问题,由财政部商外交部(国际司)处理,有关该代表处人员住房和工勤人员服务等事宜,由外交人员服务局处理,有关聘请我专职业务人员等事宜,由财政部归口提供并管理。
上述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 由财政部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199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