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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4〕854号〕
    发布时间:1994-12-13 15:00:16  来源:  浏览:3292次

    海关总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

    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4854

     

    大连、长春海关:

        为促进中朝两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和人民的友好往来,加强中朝两国海关的联

    系配合,适时对两国进出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管理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于19941028日在北京重新

    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于两国公

    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见附件1)及所附“中朝两国边

    境居民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议定书》和“限量表”)。为执

    行《议定书》和所附《限量表》有关规定,我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2)。请

    丹东、图们、集安、珲春海关于1220日将《管理规定》随“对外公告稿”(

    附件3)对外公告,19941226日起执行。

        考虑到中朝边民携带进境物品种类、价格与其他地区有较大差异,请长春、

    大连海关根据对朝口岸实际拟定中朝边民携带进境有关物品“完税价格表”报我

    署审核后实施。

        对朝口岸海关在对中朝边民携带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加强对

    走私毒品、武器和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等的查缉,遇有上述情况和违反、中止执

    行《议定书》有关条款的情事,应立即报署。

        新《议定书》实施后,1989年签署的《议定书》及与之相关的法规自行废

    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

    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附件3  对外公告稿

                           海关总署

                          19941213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于两国公民进

    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为了简化

    中朝两国公民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手续,便于两国人民友好往来和两国海关互

    相合作,特签订如下议定书:

    第一条        本议定书适用于因公务或探亲等私事经江桥或乘船舶、列车、民航

    第二条        机直接进出中朝国境的两国公民。

        本议定书不适用于两国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和其他持有外交护照的人员。

    第三条        缔约一方有义务向前往对方国家的本国公民说明本议定书的规定

    第四条        和对方国家的有关海关规定,以便上述人员能认真遵守本方议定书

    第五条        的规定和两国海关的有关法规。

    第六条        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现行的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法规和

    其他有关的海关规章。

    第七条  缔约一方对持对方国家公务护照的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给予通关便利,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为探亲等私事往来的两国公民携带的行李物品,按下列

    规定验放:

    (一)对持通行证的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在旅程和居留期间自用的生活用品、

    (二)馈赠物品和购买回国的物品,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朝两国边境居民

    (三)进出边境携带行李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品种和数量放行;

    限量表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超出限量表的物品和限量表未列名的物品,双方按各自国家的规定办理。

        ()对持普通护照的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

    免税放行。

        ()前往对方国家定居或回本国定居的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搬家物品,除

    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外,均予以免税放行。

        ()在来往两国边境地区运输工具上服务的人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进出境

    携带的旅途必需物品,予以免税放行。

        ()属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双方按各自国家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人员的行李物品中发现走私物品

    时,按查获国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重大走私案件,查获国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

        缔约双方应加强对毒品、武器等违禁物品查缉的合作,及时通报有关情报、

    信息。

    第七条        缔约双方经协商可以就两国海关之间的合作问题进行会晤,交流在

    第八条        履行本议定书中所取得的经验,商谈正确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缔约一方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临时中止履行本议定书的某些条款,该

    方应在中止前10日正式通知另一方。 在紧急情况下,应在24小时前通知另一方。 缔约的另一方认为中止履行的理由不成立或导致原中止的因素一旦消失,应通知对方,以便恢复履行。

    第十条        缔约的一方若未全面履行本议定书,另一方有权书面通告对方有关

    未履行的事项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方在接到通知60天内,若未予纠正,另一方则有权书面通知对方修订或取消本议定书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90天以内,缔约双方交换本议定书第三条

    所述的文件。经交换的文件如有修改或补充的规定时,应在修改或补充内容实施

    之日起60天以内,将修改或补充的内容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为履行本议定书而交换的文件和书信,均使用本国文字。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条款和附件,经缔约双方协商可以进行修订或补充。修

    订或补充的内容,自缔约双方在修订或补充的议定书上签字之日起60天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1994122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果签

    约任何一方在期满一年前,未书面通知签约另一方要求中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

    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顺延。

        本议定书于1994102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本议定书用中文和朝

    文写成各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中朝两国边境居民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代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代表

     附件

    中朝两国边境居民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限量表

    带往中国境内 带往朝鲜境内

    一般生活用品及食品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总值不超过1000 单一品种限

    合理数量、总值不超过1000

    香烟 400 合理数量

    两瓶(每瓶750) 合理数量

    缝纫机、录音机、电风扇、照像机、洗衣机、电冰箱、自行车、电视机 任选

    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任选其中1

    注:1.表内物品,除列明征税者外,予以免税;2.限量表中币值分别为人民币、

    朝币。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朝边境居民(以下简称“边民”)每公历年内首次进出境携带行

    李物品,海关按照中朝两国边境居民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限量和限值予以免税或征税放行。边民公历年内从第二次进出境起,海关只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未满16周岁者,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边民携带进境或出境供旅途自用的收录机、照像机等经海关核准予以登记放行的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时限内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三条        边民携带《限量表》规定限量、限值范围内第13项物品进境,

    免填申报单;携带第四项或超出规定数量的物品进境,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第四条        对边民携带超出《限量表》规定范围的物品进出境,以及本规定

    未列事项,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41226日起执行。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1994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

    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根据《议定书》有关规定及所附中朝两国边境居民出

    入境行李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告,自19941226日起

    实施。

        新《议定书》实施后,19849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

    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

    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

    及与之相关的法规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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