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5〕1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
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
物进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
自负责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旅客携运私人所有旧存文物出境,海关一律凭
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站钤盖的九四版“B”字头火漆
标志验放。在此之前,各鉴定站自制的原出境许可证或本通知所附统一格式的许
可证均可作为验放凭证。
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旅客携运文物出境,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后将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
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
附件 “文物出境许可证”样本(略)
海关总署
19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