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38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用报关单的管理,统一各海关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见附件)。
二、全部货物未出口的,海关审批后,除了按退关手续处理外,还应由处级海关领导指定人员删除报关单库中相应记录条目,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与原报关单一并存档。
三、部分货物未出口的,海关可按本通知第二项所规定的方式对原申报出口的货物作全部退关处理,然后再对实际出口的货物办理重新报关手续;也可以由指定人员修改报关数据库中相应条目内容,重新打印并签发报关单,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与原报关单一并存档。
四、对于退关货物,凡退关前已作海关出口统计的,退关后须通知统计部门按综合统计司规定的贸易统计数据更改办法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更正。
五、为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更改出口报关单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或逃汇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各海关要加强对修改出口报关单工作的管理。
附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式样(略)
海关总署
19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