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北京海关拟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全程监管的请示的批复
署监〔1996〕927号
北京海关:
你关《北京海关关于拟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全程监管的请示》(京关涉外〔1996〕212号)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实行主管海关全程监管模式,能够及时了解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口物品的实际情况,做到有效监管,不断提高海关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符合现代海关制度集约化管理的要求。经商外交部礼宾司,总署同意你关上述请示。监管实施细则将由外交部礼宾司照会各国驻华使馆。
附件 北京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工作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实施细则
附件
北京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工作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北京关区各口岸,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或邮寄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书面向北京海关申报,凭北京海关进(出)口批件,在进(出)境口岸海关直接办理有关的验放手续。
第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凡到达口岸为北京关区以外的,在到达口岸后,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北京海关审核同意备案的代理报关包装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由该代理公司持正本提单及“到货通知书”或“催提单”等有关单据到北京海关非贸物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非贸中心海关”)开具“转关运输联系单”。
第四条 受委托的代理公司持非贸中心海关开具的“转关运输联系单”、提单等有关单据到口岸海关将物品转至非贸中心海关。
第五条 代理公司将转至的物品存入海关监管仓库,并由非贸中心海关开具“入库通知单”交予代理公司。
第六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须持“入库通知单”、“外国使馆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等有关单据到北京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审批手续,凭北京海关进口批件到非贸中心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出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在发运前,物品所有人持“申报单”、包装清单等有关单据到北京海关办理出境报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在办结物品出境报关审批手续后,凡出境口岸为北京关区以外的,应委托代理公司并由该代理公司凭北京海关出口批件将物品存入“非贸中心”监管仓库。
第九条 受委托的代理公司租船订舱后,在非贸中心海关办理物品的出境验放手续。
第十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口、出口转让、出售车辆按照《北京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机动车辆监管细则》办理。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售给指定收购部门的车辆在未办结海关手续前,应将车辆存入海关指定的汽车监管仓库。
第十一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在保税区购买公私用物品及机动车辆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驻华机构和人员运进或运出的公用物品及自用物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