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加强对废金属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署监传〔1997〕9号
广东分署,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哈尔滨、长春、大连、石家庄、天津、青岛、南京、上海、宁波、杭州、福州、厦门、汕头、九龙、拱北、江门、黄埔、广州、湛江、海口、南宁、昆明海关:
据反映,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等国在向我出口的废金属经商检发现混有受放射污染的物质,海关已多次退运。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此种情况非常重视,指示有关部门急办研究。春节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了会议,节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即听取了汇报。国务院领导指示,如果受放射污染的废金属不加控制流入我国,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署领导要求各级海关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废金属的监管,防止受放射污染的废金属进入我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通知》、《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对进口废金属的监管工作、打击非法进口的违法活动。
二、对进口废金属要严格验凭有效环保批准证书和商检检验情况通知单及其他法定单证放行。不得擅自变通或凭保放行。进口的废金属海关要严格监管,堆放受放射污染的废金属应有隔离场地,防止与其他货物交叉污染,并注意安全。
三、对经商检不符合国家环保质量标准的废金属,要按规定对货物所有人进行处罚,并监督货主从速退运境外。
四、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环保和商检部门的联系配合、互通信息,依靠政府打击废金属的非法进口活动。
五、加强情况反馈工作,及时向总署监管司报送信息和问题。
海关总署
199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