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扩大供应对象等有关事宜
署监〔1997〕20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供应对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华侨、台胞等中国籍旅客和外籍华人,并可向入境旅客销售征税外汇商品。具体征税限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5〕81号)中核定的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供应对象,凡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海关总署
19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