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加强对出口(转口)香烟管理
署监〔1997〕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针对近期香烟出口(转口)中出现的问题,总署明确规定,保税仓库不准从事转口香烟业务。为加强管理,进一步遏制不法商人利用出口、转口渠道从事香烟走私违法活动,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保税区暂停办理国产香烟出口至境外后,再运入保税区的转口业务。
二、进一步加强对由境外运入保税区的外烟转口业务的监管,进出境时必须查验,出口卷烟由关员监装离境。
三、国产香烟出口一律不准转关,必须在出境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出口报关手续,并提高查验率。
四、重申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香烟、洋酒一律不准存入保税仓库。
对外商买断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未实际出境又申报进口的国产香烟,各关应严格按规定凭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对外签订的《烟草制品进口特种合同》征税验放。
五、无卷烟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卷烟进出口经营活动,海关不接受其卷烟报关业务。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19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