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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印发《海运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空运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和《出口结关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署监〔1998〕514号]
    发布时间:1998-09-08 09:56:00  来源:  浏览:9101次

    海关总署  印发《海运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空运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和《出口结关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署监〔199851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提高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控能力,确保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总署研究开发了海运进口舱单核销计算机管理系统、空运进口舱单核销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出口结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现将上述3个系统的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监管司。

                                                       海关总署

                                                    199898

    附件1

    海运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进口货物监管,完善进口舱单管理,保证报关数据与舱单数据的准确一致,根据进口舱单核销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流程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海关的监控、监管部门负责进口舱单的核销管理。舱单核销管理的原则和基本流程是:舱单数据由代理公司以EDI方式向海关传输;经监控、监管部门确认的电子舱单数据进入舱单数据库;审单环节计算机自动进行舱单核注;放行环节自动核销。每个提单号只对应一票报关单。不能完成计算机自动核销需修改舱单数据的严格按本规程的要求和授权由专人负责。

        第三条  不完全具备EDI传输条件的海关可采用部分或全部人工方式录入舱单。录入舱单要检查核对确保录入准确。

        第四条  舱单电子数据及书面舱单的接收。

        一、岗位职责

        1.监控、监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数据接收和确认。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证计算机系统处于接收状态,安全接收联网的代理公司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

        2.监控、监管部门接收的书面舱单资料要保证齐全、正确、清晰,并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登记、签收制度。

        二、操作

        1.代理公司应在船舶进境前或进境时向海关监控、监管部门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进境前或进境时传输的,应在船舶进境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在进境后24小时内完成传输(此款应严格掌握)。电子数据内容必须符合海关的规定。电子数据应包括船名、航次、进境日期、运(提)单号、件数、重量、商品名称、收货人、发货人。条件具备的还应传输集装箱编号。

        2.监控、监管部门收取书面舱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现场监管部门,一份留监控部门。

        收取的书面舱单不符合前述的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代理公司按规定更改。

        第五条  舱单电子数据的确认。

        一、岗位职责

        监控、监管部门应保证经确认进入审单中心舱单库的电子数据与书面舱单数据准确一致,负责因舱单原因未能通关而对舱单的查询工作。

        二、操作

        1.专人负责计算机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的确认功能,调取舱单并与书面舱单进行核对。

        2.逐票核对书面舱单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确认无误的,按计算机要求进行确认,电子数据进入审单中心的舱单数据库。进入舱单数据库的舱单非经授权修改部门指令,不得改动。

        3.对因存在错误而未能进行确认的舱单应打印“未确认清单”,逐项查找未确认原因,属电子传输或录入错误的,经办关员直接通知更改,并核对确认;属非电子传输或录入错误和其他特殊原因的,报主管科长处理。

        第六条  报关单、舱单数据的审单核注。

        一、岗位职责

        审单作业环节必须保证报关数据与舱单数据准确一致,才能予以核注,不一致的不得强行通过。

        二、操作

        1.审单环节绿色通道的报关单数据与舱单电子数据由计算机核对无误自动确认,转下一作业环节。

        2.审单环节红色通道的报关单数据与舱单电子数据由计算机自动核对,无误的由审单人员确认,转下一作业环节。有误则挂起后进行人工处理,处理完成后转入下一作业环节。

        第七条  报关单、舱单数据不能自动核注的处理。

        1.属报关单填报错误的,审单部门审核非主观故意的,可退回报关单,由货主更改报关单数据后重新报关。

        2.属舱单申报错误的,应由船方或代理部门提交书面更改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海关舱单管理部门申报。经海关同意,由舱单管理部门指令授权专人负责输入更改数据。

        3.船方提供的舱单有申报不实或有伪报情事的,应移交调查部门处理。

        第八条  报关单、舱单数据的放行核销。

        一、岗位职责

        现场海关放行环节对报关单、舱单核销要保证“单单相符”、“单机相符”、“单货相符”。

        二、操作

        1.现场海关放行货物时,对报关单数据与舱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予以核销。

        2.实施闸口管理方式的海关,单证放行的同时向闸口传输有关放行信息。闸口实际放行货物后,应及时反馈货物和集装箱放行核销的有关情况。

        3.超期未报货物在办理移交调查部门手续后,应指令由授权的专人负责在电子舱单库中核销。

        第九条  进口报关单的各项证明联应于货物实际放行、完成舱单核销、报关单数据转入进口证明联底账库后,方可提供给货主或其代理人。

        第十条  报关单数据的上报。

        各关上报总署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要保证与书面报关单数据一致。

        1.报关单数据与舱单数据核销放行后510天(各关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原则上应在因各种原因出现的重新修改情况不再发生后)报关单数据自动转入证明联底账数据库。

        2.报关单数据进入进口证明联底账库后不得修改。

        3.报关单进口证明联底账数据库逐日或按统一规定向总署传输。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对于船名、提单号过长,输机时需截取数据的,应一律采取由后至前截取的方式。

        2.各关可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确定的总的原则和规程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细则。所定细则应报总署监管司备案。

        3.各直属海关的主管处长、隶属海关的主管关长要对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舱单核销管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直属海关要及时上报总署,统一制定解决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891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在海关总署。

    附件2

    空运进口舱单核销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空运进口货物的监管,完善空运进口舱单管理,保证报关数据与舱单数据的准确一致,根据空运进口舱单核销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流程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关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进口空运舱单的管理工作。

        使用空运进口舱单管理系统,各关可按业务量多少设置一个或几个岗位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在岗人员要按本规程要求操作。非岗位人员不得进入本岗位操作。特殊情况需要非岗位人员操作本系统的,须经主管处长或分关关长批准。

        第三条  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在航空工具抵达后的2小时内向海关申报该航空工具所载货物总舱单和分舱单。海关关员对交来的舱单进行签收,并对舱单进行人工核对,确定无误后,通过空运进口舱单管理系统将总、分舱单数据录入计算机。

        具备用计算机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能力的航空工具代理人和空运货物服务公司,应将舱单电子数据同时传送海关。

        总舱单所列货物按其流向(转运、转关和运往监管仓库)分解为分舱单。每个航班航次分舱单货物票数、件数、重量等之和,应分别与该航空工具总舱单的货物总票数、总件数、总重量一致,分舱单和总舱单的航班号、进口日期应一致。

        第四条  总、分舱单分别录入后,计算机将自动核对总、分舱单相应的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计算机不允许该数据进入分舱单库。对计算机提示的未被核对舱单数据,录入人员应认真核对。对错录、漏录的,应及时修改和补录。总、分舱单核对无误后完成舱单数据库的建立。

        第五条  空运进口的集运(混载)货物,允许监管仓库用分运单,海关用分运单数据累加与舱单数据进行核对。

    第六条 海关审核报关单时,应将报关单申报的货物件数、数量、重量与舱单核对无误,回车确认,H883报关管理系统自动进行舱单核注。 [1]

        办理进口货物放行确认时,H883报关管理系统自动进行舱单核销。 经办关员应在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上签注姓名和办结日期。

        如发生不能核注、核销的情况,不准强行通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上报科长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第七条  在预录入环节,计算机在舱单数据库中核查不到输入的运单号,或该票货已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计算机将自动退出,不打印报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找舱单主管关员核查。经办关员查明原因,按规定上报科长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第八条  按货运方式进口的物品(外交信袋、使领馆公用物品、个人分离运输行李等)、过境物品、超期未报变价解库货物等按其申报的海关单据或处理单据的编号、件数、重量与舱单进行核销。

        第九条  海关对货物放行后,对报关单与舱单进行核销,完成空运进口货物的结关。应货主要求,海关出具进口付汇核销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经办关员打印出“进口货物报关单”,经审核无误,经办关员签注姓名或员工代码、签发日期(可由计算机自动打印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交货主签收。

        第十条  海关应定期根据舱单核对监管仓库内的货物,检查舱单核销与监管货物放行处理情况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报科长批准后处理,并采取改进措施。

        入境超过3个月未报关的货物,应按规定办理移交,进行变卖解库处理。

        第十一条  航空工具运输代理人或空运货物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向海关递交舱单或传送计算机数据的,海关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海关使用空运进口舱单管理系统,每日将当天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数据全部、准确向总署传输。

        第十三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确定的原则,各关可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细则。所定细则应报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891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在海关总署。

       

     附件3

    出口结关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全过程监管,提高海关对出口货物监管的能力,保证对外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海关总署统一编制了出口结关系统(RTX)。根据该系统的程序设置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出口舱单(即出口载货清单,下同)的核销管理,根据各关业务量的实际情况,该部门可下设一个或多个专职岗位负责完成此项工作。该岗位专职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操作;其他人员除因特殊情况、经直属关主管处长或分关关长批准外,不得进入本系统操作。

        第三条  出口舱单的传输与确认。

        一、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后的7天内将出口清洁舱单递交海关,并将其相应电子数据传送给海关。

        二、不具备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条件的运输工具代理人可委托海关指定的具有此项条件的运输工具代理人代为办理。

        三、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于当日完成对舱单的接收、转换,并在两天之内完成对出口清洁舱单纸面数据与电子数据的核对确认工作。

        第四条  舱单核销表的形成。

        一、经办关员在办理出口货物放行手续时,应核对报关单与报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核对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

        二、办结放行手续后,通过RTX系统按以下方式转入核销表:

        1.由技术部门设定RTX系统每天统一时间将当日所有出口报关单自动转入核销表。

        2.每个工作日结束后,经办关员应在RTX中选择“出口报关单管理子系统”,按放行日期或报关单编号把出口报关单转入核销表。按放行日期把出口报关单转入核销表时应注意输入当天的放行日期区间(按24点计时);按报关单编号把出口报关单转入核销表时,应输入该报关单编号。

        第五条  对舱单的核销。

        一、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在收到清洁舱单及其电子数据后,运用RTX系统中的“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将核销表与电子舱单数据进行核销。核销时可输入船名按整船方式进行核销,也可输入报关单编号进行核销,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经成功核销的,报关单和所附单证可按规定归档。

        三、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在所有船舶离境后15天内对出口舱单进行复核,打印“未核销情况表”,并分以下情况对其逐一落实,时限为两天:

        1.出口舱单有出运货物数据,而核销表中没有相应数据的,视作该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应将其移交调查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后处理。

        2.出口舱单中没有出运货物数据,而核销表中有此数据,视作该批货物报关后未能实际出运,如涉嫌假出口骗汇、核销的应立案处理,否则应着货主办理退关手续。经办关员应在出口报关单、场站收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批注“注销”字样或加盖“注销章”,还应签注经办关员姓名和日期。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还应在签注“注销”的地方加盖“单证专用章”后退货主。

        3.出口舱单与核销表数据不完全一致,可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出口舱单有误。经调查如属船代、货代主观有意行为,应移交调查作进一步处理;如属填制或输入时的疏忽大意,应着船代、货代修改舱单后重新核销。

        2)部分货物未能出运或超出申报数量出运,或发生溢短装情况,造成核销表不准的,应转由现场货运监管部门通知货主前来说明情况,并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经主管部门科长批准后,由有关经办关员对出口报关单和报关单数据库进行修改,出口舱单核销管理部门再根据核销表中新的报关数据进行舱单核销。

        3)货主向海关作上述更改申请,应在运输工具离境2天内完成;逾期不办,海关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核销:

        1.对出口集运货物代舱单的情况,应采取“总运单号*顺序号”(中间以“*”分隔)的方法,由货代或其他单位通过计算机的方式将出口集运货物代舱单传输给海关,海关凭以办理核销手续。

        2.对货主“自拼箱”出口货物的,可以选择RTX系统“累加核销”的方式,由计算机自动将该票提单所有货物的件数、重量累加后再与舱单核销。

        3.通过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按其向海关备案的清单编号、货物件数、重量录入后通过RTX系统直接转入核销表进行核销。

        4.出口非贸易运输货物(如使领馆物品、出口快件、个人分离运输行李、国际邮包等),按其向海关申报的单据编号、货物件数、重量等有关数据录入后通过RTX系统直接转入核销表进行核销。

        5.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核销分以下几个环节:

        1)出境地海关将起运地海关通过转关运输网络管理系统传送来的转关运输货物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件数、重量等有关数据直接转入核销表;对于没有使用转关运输网络管理系统的情况,出境地海关在收到起运地海关签发的转关关封并予确认后,将关封里的报关数据直接录入RTX系统中的核销表,并据此办理舱单的核销手续;

        2)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将离境日期、货物实际出口件数、重量、回执编号等有关数据通过转关运输网络管理系统电子传输或关封回执的形式及时反馈给起运地海关;

        3)起运地海关收到出境地海关反馈的以上信息后,将其视同出口清洁舱单数据与原货物报关数据进行核销,完成出口货物的结关。

        第六条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一、出口舱单核销完结后,海关可应货主要求,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经办关员在得到出口舱单核销完结的指令后,按照报关单编号、经营单位代码、合同号从出口报关单数据库中调出该报关单数据,按要求打印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加盖“验讫章”(防伪标签未正式废止前还应加贴)后交货主签收。同时该份报关单数据将自动生成出口退税底账和出口收汇底账。

        二、对每单出口货物总金额在50万美元和出口港澳地区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签发证明联。

        三、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经办关员应验核主管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比照上两条的规定补签。

        第七条  出口退税底账和出口收汇底账的传输联网

        一、各关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于出口舱单核销完结、出口退税底账和出口收汇底账生成的当日将有关底账数据通过电脑联网传送给总署计算中心。

        二、总署计算中心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数据提供给外汇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办法需在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及相关部门分别签署正式协议后确定)。

        第八条  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本操作规程自199891日起试行。

        二、根据本操作规程确定的原则,各关可结合本关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细则。所定细则须报经总署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在海关总署。

    [1]相关操作已纳入H2000海关通关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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