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有关问题
署监发〔2001〕36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两水两路”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于2001年8月份推广全国后,定名为“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程已修订下发,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实施。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滞报金的起征日期问题。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货物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
二、关于汇率、税率的计算标准问题。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汇率、税率以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计算机系统中的汇率、税率计算。如运输途中汇率、税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汇率、税率计算。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联系解决。
联系部门:海关总署监管司
联 系 人:孙荣燕 罗亮东
联系电话:010-65195365;65195420
海关总署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