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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发〔2002〕39号〕
    发布时间:2002-02-09 15:48:31  来源:  浏览:2542次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2002行邮税率表》),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税则归类表》、《完税价格表》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  号对外公布,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调整的基本原则
        以《2002行邮税率表》为依据,重新审定行邮物品的完税价格,合理划分物品归类,力求使行邮物品的海关完税价格能够更真实、更合理地反映物品的实际价格水平。协调完税价格和行邮税率的关系,体现税赋的合理性,减少纳税争议,确保应收尽收。
        二、《税则归类表》调整的内容
        根据《2002行邮税率表》设定的三级税率,将原税则归类表由四类合并为三类,将原第三税号的化妆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及其配件、附件归入第二税号。同时,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在税则归类表中列明了一些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
        具体调整内容是:
        (一)208税号内增列“数码录放音器”,209税号“收录放音组合机”增加视频功能,明确为“收录放音(像)组合机”。
        (二)在213税号增列“便携式复印机”,同时将该税号变更为214税号。
        (三)将原214税号变更为213税号,设定该税号为“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在该税号项下增列“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数码摄像机”。
        (四)增列218税号,设置为“化妆品”。
        (五)将烟草制品及酒类的税号分别调整为301和302。
        三、《完税价格表》的调整内容
        此次调整共重新审定物品完税价格43项,涉及税号20个:
        (一)根据境内外市场的实际情况,评估现行行邮物品的完税价格,对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物品重新审定其完税价格;
        (二)增添了部分技术上成熟定型、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物品的完税价格,如208税号的数码录放音器、211税号的液晶显示器等;
        (三)考虑到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仅反映物品一般价格水平的局限性且宜粗不宜细,对应税物品实际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悬殊过大的,明确现场海关可执行另行估价征税原则。
        四、执行《完税价格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完税价格表》中未列名和明确另行确定完税价格的商品(金、银及其制品和中国邮票除外),仍实行估价制度。行邮物品的估价主要参考:
        1.香港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
        2.无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参考国内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并减除30%。
        各关可参考有关物品发票价格估价,如有关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按上述参考价格另行估定,并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估价依据。
        (二)对金、银及其制品,因考虑其价格经常变动的特点,各关在征税时,应按发票价格或按当天当地的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银牌价加10%手工费计算完税价格征税。
        (三)对进境的中国邮票(含小型张、纪念封等),在征税时,应参考中国邮票总公司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价目表”估定完税价格征税。
        对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中国和境外邮票,均应按进口货物征税。
        (四)应税物品实际价格与《完税价格表》中所列完税价格相差悬殊达到5倍(或1/5)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按照参考价格估定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各关要注意掌握此类征税数据,并于每年的6月上旬、12月上旬向总署监管司汇总报送此类征税商品的名称、实际征税价格及征税票数。
        (五)对旅客携运进境的国产品(港澳台地区产品除外),按规定应视同进口商品对待,征税时其完税价格按同类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核定。
       
      

                                                                        海关总署
                                                                       200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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