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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外交部  加强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外交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管理
    发布时间:1991-06-18 16:44:14  来源:  浏览:4824次

    海关总署、外交部  加强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外交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管理

    署监二〔1991788

     

    广东分署,广东省内各局、处级海关:

        据广州、拱北等海关报告,近来,刚果、塞内加尔、贝宁、扎伊尔、尼日尔、科特迪瓦、几内亚、中非等国家驻中国使馆的某些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从广州、拱北等口岸频繁进出,大量携运进境我国政府限制进境物品。为加强管理,我们正在修订有关规定,待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目前,在坚持对绝大多数遵守我国法律和海关法规的外交人员提供进出境方便的同时,请你关务必加强领导,在广东分署的协调下,对短期内经由本口岸或者更换其他口岸频繁进出,大量携运我国政府限制进境物品的一些国家使馆的极少数外交人员及其家属随身携运进境的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以下简称《使馆规定》)办理审核验放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极少数外交人员及其家属所带物品明显超出其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范围或申报明显不实者,依照《使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其物品进行查验。实施查验前,应报经总关领导批准。查验时,须有外交人员或其授权人员在场,海关应做好查验记录。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经常经本口岸或更换其他口岸频繁进出,超量携进我国政府限制进境物品者,或当事人拒绝接受海关查验者,其有关物品不准进境。

        二、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当事人要求作退运处理的,可以同意,但应由当事人填具“退运物品凭单”(格式附后),并于90天(自本人进境当日计算)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上缴国库。拒绝填具“退运物品凭单”者,海关不予办理退运手续。有关物品可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超过期限仍未办理退运手续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各关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态度作风,同时,密切注视情况的发展,努力做好现场调研工作,并切实加强与当地外办的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署。

        四、本通知自199171日起执行。

        附件  退运物品凭单(略)

                                                  海关总署  外交部

                                                   19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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