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 〔署监二〔1993〕526号〕
已被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务院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为了与该办法相协调,现将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规定作如下调整: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税款时,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兑换券缴纳。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990〕署监二字第7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1993年3月24日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通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为简化纳税手续,凡入境旅客中的非居民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时,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兑换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