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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39号]
    发布时间:2005-08-03 15:37:35  来源:  浏览:188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3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8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8月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30、3824.90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韩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8号
    附件2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5年8月3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8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30、3824.909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
    (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略)。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略)。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性: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白色结晶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日本所有公司144%
    (二)韩国公司
    1.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rporation)25%
    2.其他韩国公司144%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8月4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05年8月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
    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
    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9月13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9日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三)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韩国CJ株式会社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1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韩国大象株式会社的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期间内,涉案国日本政府代表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并就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金额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和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申请人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应诉登记通知。在规定的有效应诉期间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和CJ株式会社进行了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该案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应诉的三家外国生产者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答卷按时收回;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只收到韩国大象株式会社的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4年12月27日,调查机关就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接收了以下利害关系方的书面陈述意见:2004年12月1日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提交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案立案评论意见》;2004年12月30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递交了《关于终止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嗣后收到了国内产业代理人对上述内容发表的评论。2005年2月18日日本驻华使馆递交了《关于日本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对贵国的出口数量及金额》。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
    (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略)。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略)。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性: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白色结晶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30、3824.9090项下。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综合已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同类产品在以下各方面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具有相似性:
    1.物理、化学特性的相似性。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物理、化学特征包括外观、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PH值、相溶性等都是相同的。
    2.用途上的相似性。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进口产品的主要用途均为食品增鲜剂,具有增强食物滋味的作用。
    3.质量的相似性。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进口产品的产品质量相当。
    4.原材料、生产工艺上的相似性。
    生产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生产原材料完全相同;生产工艺相同,都采用发酵合成法。
    5.销售渠道上的相似性。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进口产品的销售渠道相似,均是采用对工业用户直接销售或通过分销商销售的方式。
    通过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的对比,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于1999年9月投产生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此之前,中国国内没有企业生产上述产品。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其产量即为全国总产量。因此,该企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量占全国的100%,可以代表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均来自星湖科技。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大象株式会社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经审查,大象株式会社在国内销售各型号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该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大象株式会社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价格情况,在初裁阶段予以接受。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大象株式会社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他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由于公司报告的成本中不包含折扣,因此调查机关将发票价格扣除折扣后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调查期内大象株式会社各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的,但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没有超过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大象株式会社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自行向中国出口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大象株式会社自行出口的销售价格以及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数量差异调整,公司首先主张某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大部分客户进行小批量采购,公司对这部分小批量采购设定了较高的销售价格。而在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大部分客户采购量数量较大,公司对采购数量较大的销售设定了较低的价格。据此,公司主张,基于进行公平比较原则,应该对韩国国内销售中小批量采购的客户的销售价格进行数量差异调整。
    经审查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严格执行的、对所有销售客户统一适用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公司国内销售中,对小批量销售进行数量差异调整的主张。
    关于大象株式会社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他调整项目,如回扣、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较充分,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较充分,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韩国未应诉以及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日本所有公司144.86%
    韩国公司
    1.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rporation) 25.27%
    2.其他韩国公司144.86%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数据显示,日韩两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国,是向中国出口的主要国家,应诉方也表明其进口量占中国进口的大部分且其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来自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进口同类产品的比例超过3%,倾销幅度均大于2%。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或微量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虽然不同,但是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物理特点及用途无差异,具有可替代性;且生产及销售条件相同,具有竞争性。
    所以,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申请人根据中国海关相关税号下的逐笔交易资料,按照日本、韩国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出口到中国的价格进行筛选的方法,推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2年的进口数量同比下降48%,2003年同比增长119%,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31%。
    本案日韩两国部分生产商/出口商,对申请人推算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对应诉方提供的信息予以了充分考虑。但由于应诉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调查机关不能从应诉方获得进口被调查产品完整准确的数量统计结果。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人提供的进口数据进行产业损害初步裁决。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按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计算,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呈增长趋势,2002年的市场份额为46%,2003年的市场份额为61%,2004上半年的市场份额为64%。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对国内市场一直保有很强的影响力。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申请人提供的来自日韩两国的被调查产品平均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增长84%,2003年同比下降15%,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26%。
    由于应诉方只有一家提供被调查产品价格信息且与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差距不大,而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价格信息来自中国海关统计,所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申请人提供的价格信息。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增长42%,2003年同比下降18%,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34%。
    国内同类产品虽与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但由于国内产业于1999年才开始投产,品牌知名度逊于对方,在定价上只能被动地采取跟随战略,保持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在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进行倾销且后期价格不断下调,迫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向下调整,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的回升或增长。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1.国内产业生产情况的分析
    (1)表观消费量
    在调查期内,国内市场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表观消费量,2002年同比下降18%,2003年同比增长64%,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94%,总体呈增长趋势。
    (2)市场份额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2002年同比增长96%,2003年同比下降28%,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22%。
    (3)产能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2002年同比增长64%,2003年同比增长44%,2004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停止了增长。
    (4)产量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2002年同比增长61%,2003年同比增长59%,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9%。
    (5)销量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量保持增长,2002年同比增长61%,2003年同比增长18%,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52%。
    (6)开工率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开工率2002年为74%,2003年为82%,2004年上半年为94%。
    (7)产销率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销率2002年为102%,2003年为75%,2004年上半年为86%。
    (8)库存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2002年期末库存同比下降14%,2003年同比增长260%,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1%,库存量上升到调查期内最高水平。
    综合上述指标对国内产业生产情况进行分析,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从2003年开始呈不断减少的趋势,到2004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累计减少了18%,与快速增长的表观消费量呈相反的变动趋势。这是由于销量的增长相对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速度较低,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两者平均增长速度相差达40%以上。
    在调查期内,由于销量增长与市场增长拉开了差距,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增长速度也逐年回落,到2004年上半年产量和表观消费量平均增长速度相差达86%以上。
    由于2003年产量增速比销量增速高41个百分点,导致库存激增。其原因是2003年进口量突然放大,增长119%,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增长了15%,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受阻。2004年上半年国内产业虽然努力将销售的增长速度提高到52%,将产量的增长速度大大压低到9%,使产销率比2003年上半年增加了2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不足以消化偏大的库存,造成产品积压。
    产销落后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使国内产业没有充分地分享到市场增长的成果;产能停止增长、库存增大,影响到国内产业的继续发展。
    2.国内产业效益的分析
    (1)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增长42%,2003年同比下降18%,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34%。
    (2)销售收入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2年同比增长128%,2003年同比下降3.37%,2004年上半年增长1.27%。
    (3)生产成本
    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下降14%,2003年同比下降19%;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4%。
    (4)税前利润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2002年同比增长187%,2003年同比减少22%;2004年上半年同比减少102%,国内产业出现亏损。
    (5)经营现金净流量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现金净流量2002年同比增长82%,2003年同比下降26%,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84%。
    (6)投资收益率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2002年同比增长189%,2003年同比下降34%,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02%。
    综合上述指标对国内产业效益进行分析,2002年由于销量和价格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上升,同比增长128%,同时当年生产成本也下降了14%,使得税前利润大幅上升,同比增长187%。2003年销量虽然增长18%,但价格下降了18%,致使销售收入下降了3.37%;尽管同期成本下降了19%,受价格下降的影响,仍然导致税前利润下降22%。2004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了34%,而销售收入却增加了1.27%,主要是因为同期销量增长了52%;尽管同期成本同比下降了14%,却无法抵消价格下降导致的恶性影响,国内产业因此发生亏损。
    受税前利润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经营性现金流量2003年同比下降26%,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84%;投资收益率2003年同比下降34%,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02%。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经营现金流恶化、投资收益率降低,国内产业的投融资能力已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国内产业再生产的投资能力减弱。
    3.国内产业就业的分析
    (1)就业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2002年同比增长6.2%,2003年同比增长6.1%,2004年上半年就业人数同比下降3.2%。
    (2)劳动生产率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2002年同比增长52%,2003年同比增长50%,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2%。
    (3)人均工资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年人均工资2002年同比增长58.6%,2003年同比增长4.1%,2004年上半年人均工资同比下降18.6%。
    对上述就业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国内产业就业增长在2004年上半年出现转折,同比下降了3.2%,这是企业产能增长趋于停止、产量增长下降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几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国内产业职工的年均工资增长率由增长而转为下降,却是效益下降导致的。
    综合以上分析,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一)进口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1.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呈下降趋势,到2004年上半年发生亏损,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2002、2003年同比增长50%以上,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因此不断下降,2002年以来每年下降的速度不低于14%。因此,生产成本不是造成税前利润下降的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每年以不低于18%的速度增长,与此相比的销售收入的增长则差距很大。导致销售收入萎缩的原因就是销售价格的下降。2002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上升了42%,这一年的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等经济指标都有良好的增长。但是,2003和2004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18%和34%以上,是税前利润下降和其他经济指标恶化的主要原因。
    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所致。2003和200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下降了15%和26%以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低价销售,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的回升或增长。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2003同比增长15%;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0%,市场份额已占到64%以上。同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增长119%、130%以上。因此,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大量增长。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量足以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有可能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其他国家进口同类产品的影响
    日本和韩国是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主要进口国,二者的合计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绝大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数量很少。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由日本和韩国的出口价格和政策决定的。因此,国内产业的损害主要是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大量进口造成的。
    2.国内市场需求的变化
    国内市场对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总需求在逐年上升。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和人们对饮食要求的提高,国内市场对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需求还将增大。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是由于市场萎缩、需求不旺造成的。
    3.消费方式的变化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作为方便食品、复合调味品和高级酱油等的增鲜添加剂,是食品调味料的高级形态,市场前景相当广阔,不会因新的替代品的出现而致使国内需求量减少。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是由于消费方式的变化造成的。
    4.国内外正常竞争
    调查机关尚未发现国内外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申请调查的日本和韩国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品质上相同,如果来自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公平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5.技术和管理水平
    国内产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发酵产率、发酵周期、提取精制技术、产品成本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生产采用的生产装置都达到了日本和韩国的水平,有的装置更为现代化;国内产业有完善的科学规范管理系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由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成本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因此近年来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国内核苷酸产业的生产技术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是由技术、设备和管理落后造成的。
    6.不可抗力因素
    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没有遭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生产运营正常。
    依据以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七、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对中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件2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韩国   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rporation)  25%
    其他韩国公司 144%
    日本 日本公司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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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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