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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0号]
    发布时间:2005-09-30 08:34:32  来源:  浏览:225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9月3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6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税则号列: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税征收产品范围之内:
    (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二)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
    (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
    (四)饱和牛皮纸。
    三、按照本公告附件1对反倾销产品范围的描述,附件1所列出的6个税则号列中4805.2400和4805.2500项下的产品已经全部被排除在反倾销产品范围之外,因此上述两税号不再列入反倾销税征收范围。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上述反倾销产品时,应根据商品归类原则,按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10位海关商品编码和商品描述向海关申报。
    四、凡申报进口反倾销产品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反倾销税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5年9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进口美国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和美国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Inc.生产的反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依初裁决定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可以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进口台湾永丰余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反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依初裁决定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台湾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可以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和International Paper均是美国国际纸业公司的英文名称,从该公司进口反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依初裁决定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美国国际纸业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International Paper)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七、对于伪报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原产地或者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在对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60号公告
    附件2反倾销税税率表
    附件3反倾销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海关十位税号申报格式


                                                              海关总署
                                                           2005年9月30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3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9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税则号: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英文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产品种类:纸及纸板
    产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抄造,或者表层以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其他层以其他浆种(如废纸浆)抄造、未经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纸板或纸箱的纸板。
    产品规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标或特性:紧度(单位体积的重量)不小于0.68(g/cm3),耐破指数不小于2.60(kpa•m2/g),(横向)环压指数不小于7.5(N/m•m2/g),(横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细、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瓦楞纸箱。
    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之内:(1)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2)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3)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4)饱和牛皮纸。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米德维实伟克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16.6%
    2.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12.9%
    3.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Inc.22.7%
    4.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17.9%
    5.美国国际纸业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International Paper)17.9%
    6.龙威纤维公司(Longview Fibre Company)17.9%
    7.美国包装公司(Packing Corporation of America)17.9%
    8.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65.2%
    9.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65.2%
    (二)泰国公司
    1.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PANJAPOL PAPER INDUSTRY CO.,LTD.)25.1%
    2.泰坎纸业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和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13.2%
    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65.2%
    (三)韩国公司
    1.和承制纸株式会社(Hwaseung Paper Co.,Ltd.)11.0%
    2.新大洋制纸株式会社(Shindaeyang Paper Co.,Ltd.)11.0%
    3.朝日制纸株式会社(Choil Paper Mfg.Co.,Ltd.)11.0%
    4.斗林制纸株式会社(Dreampatech Co.,Ltd.)11.0%
    5.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Asia Paper Mfg Co.,Ltd.)11.0%
    6.东日制纸株式会社(DONG IL PAPER MFG.CO.,LTD.)11.0%
    7.株式会社月山(Wolsan Co.,Ltd.)11.0%
    8.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65.2%
    (四)台湾地区公司
    1.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7.0%
    2.荣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Long Chen Paper Co.,Ltd.)12.1%
    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Cheng Loong Corporation)9.0%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65.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5年9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5月31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自美国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和美国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Inc.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Inc.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海关按照上述方法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自台湾永丰余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台湾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海关按照上述方法予以退还。
    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和International Paper均是美国国际纸业公司的英文名称,自该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美国国际纸业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International Paper)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海关按照上述方法予以退还。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5年9月3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略)


                                                         商务部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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