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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
    发布时间:2002-11-20 11:19:14  来源:  浏览:3779次
    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属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商品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1》)及《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商品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目录2》)内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由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有关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等物资属于《目录1》和《目录2》内的,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目录1》或《目录2》不一致的,以《目录1》和《目录2》所列商品名称作为审批依据。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有关参数库的维护请注意查收政法司下发的参数库维护通知。
     四、上述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已征保证金及税款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一、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二、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三、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四、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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