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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发布时间:2012-01-17 14:46:02  来源:  浏览:1881次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20151231,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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