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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1号 关于为综合实验区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
    发布时间:2012-08-21 09:39:08  来源:  浏览:179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1 关于为综合实验区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

     

    为配合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型经济区域的开发开放,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决策支持,海关总署决定为该类区域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国内经济区划类别中增设综合实验区(英文名称为“Integrated Experimental Area”),代码“8”,用于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码的第五位。
      二、该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适用于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类似经济区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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