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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 关于公布海关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3-04-02 14:56:02  来源:  浏览:2071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 关于公布海关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问题

     

    2013216,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351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51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1351以前(不含51,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451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351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N”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对于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海关总署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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