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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13 14: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7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3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52

    27101220

    石脑油

    1.5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52

    27101911

    航空煤油

    1.2

    27101912

    灯用煤油

    1.2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2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2

    27101923

    柴油

    1.2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2

    27101991

    润滑油

    1.52

    27101992

    润滑脂

    1.5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5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2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明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2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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