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 |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01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废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