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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
    发布时间:2017-12-22 00:00:00  来源:  浏览:2314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7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16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710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6.64/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4/立方米。

      二、2017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49/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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