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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9 00:00:00  来源:  浏览:211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09月29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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