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7日 |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2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