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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
    发布时间:2018-10-17 17:41:00  来源:  浏览:275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2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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