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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财关税〔2019〕12号)
    发布时间:2019-03-21 00:00:00  来源:  浏览:3400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政策中部分项目进口天然气的年度进口规模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700万吨/年,将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600万吨/年。

      二、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进口量分别为547.2万吨、546.6万吨、353.5万吨、398.5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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