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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 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4-11-28 16:37:37  来源:  浏览:2131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 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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