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出口退税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财税〔2014〕98号)
    发布时间:2014-12-26 15:55:00  来源:  浏览:4515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4〕98号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出口退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财税〔201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现将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9日

    附件:


    原材料和商品编码表


    原材料

    商品编码

    珍珠

    71012290

    天然钻石

    71021000

    工业用和人造钻石

    71022100

    宝石

    71059000

    71069190

    71081200

    71101100

    71102100

    71103100

    铱、锇、钌

    71104100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