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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1号 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
    发布时间:2016-04-12 17:50:50  来源:  浏览:3186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英伟达半导体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英伟达电视娱乐一体机”、索尼电脑娱乐(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虚拟现实游戏头戴设备”共两项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doc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


    编号

    商品税则

    号列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其他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裁定

     

    C0009

    9504.5019

    英伟达电视娱乐一体机

    NVIDIA SHIELD

    “英伟达电视娱乐一体机”为成套零售包装的视频游戏机,由主机、遥控器(选配)、游戏控制器、电源适配器、底座(选配)、USB连接线和HDMI连接线组成,可与电视机等显示设备相连,本身不带有投币或其他付费装置。可以玩游戏,也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经授权的电视/电影。


    该商品以游戏运行为主要功能,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及六,按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视频游戏机归入税则号列9504.5019。

    C0010

    9504.5011

    虚拟现实游戏头戴设备

    PlayStation®VR

    “虚拟现实游戏头戴设备”由头戴设备、信号处理器单元及附件组成,与PS4游戏主机、电视机等显示设备相连。头戴设备用于捕捉用户头部动作信息,信号处理单元用于接收、分析、处理、发送视频、音频等数据。用于实现游戏者与虚拟环境中的特像进行人机交互,相互影响,从而实现控制视频游戏进程的功能。

    该商品为游戏机专用附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按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视频游戏机附件归入税则号列9504.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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