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雷诺嗪”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doc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6日
附件
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
商品税则 号列 |
商品名称 |
英文名称 |
其他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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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1 |
2933.5990 |
雷诺嗪 |
Ranolazine |
无 |
商品“雷诺嗪”,英文名称:Ranolazine,化学名称:N-(2,6-二甲基苯基)-4-[2-羟基-3-(2-甲氧基苯氧基)丙基]-1-哌嗪乙酰胺,英文化学名称:N-(2,6-dimethylphenyl)-4-[2-hydroxy-3-(2-methoxyphenoxy)propyl]-1- piperazine acetamide,CAS号:95635-55-5。 外观:白色固体粉末。纯度:大于99%。包装:桶装,每桶净重60.2千克。用途:抗心绞痛药原料药。 商品“雷诺嗪”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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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雷诺嗪”纯度大于9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九章章注一(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目只适用于:(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的规定,属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依据其化学分子结构式,该商品结构中含有醚基、酰胺基和仅含氮杂原子的哌嗪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九章章注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的规定及归类总规则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933.5990项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