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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发布时间:1993-03-01 06: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68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令第43号
    【发布日期】1993年3月1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与邮递物品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令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律师网提示延伸阅读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公告〔201346号)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发布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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