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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
    发布时间:2007-10-30 15:11:00  来源:  浏览:2550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
      水果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敏感产品。随着我国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安全总体水平逐年提高,但也经常因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而被退回或销毁,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并影响我国出口产品整体形象。在进口水果中也同样存在重要疫情和农残等安全卫生问题,对我国果业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各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二、坚持源头管理,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和安全水平
      (一)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目前,各局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以及南美洲和欧洲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了注册登记,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供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鉴于输往俄罗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水果不断发现问题,因此,各局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并及时将注册登记名单报总局备案。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各局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二)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局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注册果园和包装厂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收获前,要抽样进行农残检测,不符合输入国(地区)要求果园的水果不得出口。出口水果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标准。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
      (三)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不予受理报检。各局要根据果园、包装厂的疫情和农用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抽查和检测。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
      (四)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配合。产地局要及时将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管理、病虫害防控和农残监控等情况通报口岸局,口岸局应及时将口岸查验发现的问题通报产地局,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水果出境。
      三、加强进境检验检疫,确保进口水果质量和安全
      (一)完善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条件。水果进境口岸应具备足够的现场查验场地和水果保鲜设施,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条件,具备开展有害生物鉴定和安全卫生检测的能力。总局将组织专家对现有水果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允许水果从该口岸入境。
      (二)严格水果入境口岸查验。各局要按照《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境水果单证审核、现场开箱检查、冷处理效果核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工作。要加强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扩大监控的水果种类和检测项目,加大进境抽查频率和力度,发现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有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的,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查验。对在运输中进行冷处理的,要认真核查冷处理记录和温度探针校正记录。对总局发布警示通报的,要按照要求加严对有关国家和水果的查验。
      四、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
      (一)完善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各局应对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档案,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出口水果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对每批包装水果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详细记录,出口水果包装箱上要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出口水果果园要建立种植档案,对有害生物防治、农药使用、收获、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水果进口企业应如实记录进口水果名称、原产地、数量、进境时间、供货商、检验检疫以及进口水果流向等情况。水果出口企业应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情况。进货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核查。
      (三)建立进出境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建立诚信档案,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
      建立进出口水果企业良好和不良记录。进出口企业应对进出口水果的质量安全负责。各局要建立进出口企业良好和不良记录,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良好记录的企业,可适当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对不良记录的进出口企业要重点抽查,加严检验检疫。对弄虚作假、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各局要继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增强敏感性,发现重大植物疫情及安全卫生事件,要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妥善处置。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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