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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1〕575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2295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1年11月29日 
     国质检动函〔2001〕5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境外动植物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现就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注册厂、果园、入境口岸等不能超出议定书规定的范围。对来自己注册的国外肉类加工厂的货物,要与该厂的生产能力相符,如发现来自非注册厂的产品以注册厂名义对华输出的,或超出注册厂生产能力的,不予审批;已经审批的,一经查出,吊销其许可证和取消注册厂资格。
      二、所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审批的,从2002年1月1日起,均由总局办理(在西藏自治区内销售使用的,除偶蹄动物产品外的边境小额贸易,可由西藏检验检疫局审批)。为便于统计,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跨年度(活动物除外)。每年12月下旬开始办理翌年1月份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对已到货没有办理检疫审批的,不予补办(邮寄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事先无法办理的除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凡需办理检疫审批的,申请单位必须到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非进境口岸直属局管辖又需要监管的货物,还需到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部分入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进口动植物产品(如大豆、小麦、大麦、肉类、原皮、原毛、生骨、蚕茧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首先要审核企业是否属定点企业,并考察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进口数量,结合上述考核,检查工厂落实防疫措施情况,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考核报告报总局。
      五、按规定可以核销的产品,同一进口公司第二次申请时,必须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的核销表或由直属局将原件检疫许可证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附上。经确认上一次进境检疫许可证进口核销完或即将核销完或退回原证后,方可办理下一批进口许可证。同一进口公司、同一品种、来自同一国家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批准新的进境肉类定点加工企业。要严格核定定点企业的数量和加工能力,对已批准的定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或改变用途等违规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加工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从美国进口的肉类产品必须符合《中美农业合作协议》所附美国肉类证书(中英文版)的格式要求(见附件)。
      附件:美国肉类证书(中英文版)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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