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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境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6]26号)
    发布时间:1996-06-18 06:00:00  来源:  浏览:2252次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境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6]2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进境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海关总署1995年第55号令,国家局制定了“进境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反映。
      附件:进境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进境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试行)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病理组织(含切片)、动物尸体、土壤。
      二、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鸟、蛇、猴、畜禽、蟹、贝、蚕、蜂、犬、猫、鼠、蛙、蚯蚓、蜗牛等。
      三、精液、胚胎、种蛋、受精卵等动物繁殖材料。
      四、动物肉类、内脏及其制品、蛋品、乳品、动物水产品、动物油脂、动物粉、皮张、鬃毛、骨蹄角、动物性药材,以及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疾病的产品。
      五、各种粮食、棉麻、油料、蔬菜、花卉、林木等栽培植物、野生植物的种子、种苗以及其它繁殖材料。
      六、粮食、豆类、棉麻类、烟叶、果类、籽仁、蔬菜、植物性药材、木制品、饲料、切花、竹藤柳草制品等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七、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细胞、植物分子生物材料、动植物标本等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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